法治獎得主
路易絲.阿爾布爾
2016

數十年來,路易絲.阿爾布爾女士一直站在對人權的憲法與法律保障的前鋒,特別是她關注到那些經常為人忽略的人,他們的公民自由與權利,不論是社會邊緣人、性別或族群的少數、乃至受到戰事或武裝衝突摧殘的人。在她精彩的法律職涯中,不論作為法律教授、加拿大與安大略省法院的大法官、聯合國戰犯法庭的首席檢察官、或是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她堅持以法治之手段,運用她的法律專業,並以她的遠見、謀略、創意、決心與永不放棄的意志,克服國際政治與制度上的限制,致力於司法正義之實現。過去十多年來,她也專注於更高層次與更先制性的國際衝突預防,領導國際危機預防組織(ICG)的團隊,深入有可能發生衝突的地區,進行獨立的事實調查,並對國際與關鍵國家提供建言,也提醒世人關注這些可能發生衝突的地區。

 

就法律專業而言,阿爾布爾女士的首要訓練在刑法與刑事程序法的領域。她曾是加拿大重要法學院,奧斯古德廳法學院的刑事法教授。在1980年與Larry T. Taman所合著的刑事程序法教科書,對於犯罪偵查與追訴過程中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論是搜索、扣押、監聽、逮捕與羈押程序,有特別精彩的著墨。她在刑法與刑事程序的堅實訓練,奠定了她日後成功履行各項工作的專業基礎。

 

當她擔任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法官時,阿爾布爾女士接受加拿大政府委託,主持針對金士頓女子監獄處遇措施所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當時該監所在對騷亂進行管理時,派出男性所組成的特勤小隊進入女監,實施搜查牢房與脫衣搜身等措施,並進而依其行政權力對搗亂份子施以不附期限的隔離禁閉措施並剝奪其基本待遇,作為處罰。此事件經媒體揭露後,引發社會譁然,因為所涉及的不但是受監禁人的基本權利,更觸及女性與少數族裔受監禁人應得的妥適處遇等議題。1996年阿爾布爾女士作成調查委員會報告,開宗明義即表明:「若非經由引發調查委員會組成的此一事件,其背後的各項問題可能繼續不為人所關心……。在國會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之前,加拿大獄政單位對這些問題,根本絕口不提。」其報告明白指出加拿大獄政管理之缺失中,導致依據行政權力即可施加長期隔離監禁與其他剝奪人權的措施。報告中亦建議將獄政管理帶進憲法與法律管制之下,以期符合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的標準,包括要求依獄所管理職權所施加的各項措施,必須經過法院審查,或至少經過行政部門下特別組成的獨立審查。報告中亦建議獄政單位審慎處理性別議題,並建議設立專注女性受監禁人處遇議題的副總監獄長,以及研究整併集中全國女性獄所的可行性。為妥適處理獄所中可能發生的種族傾軋問題,報告也建議政府在管理人員、教化政策與設施方面,採行足以顧及少數族群需要的必要的措施。這份其後為人傳誦的「阿爾布爾報告」開啟了加拿大獄政改革的先聲;而在2016年的此刻的加拿大,對這份報告重要性的回顧,正在這紀念其20週年的時刻再次被提出討論。

 

在擔任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或日後擔任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時,阿爾布爾女士就多項人權議題,協助做成判決或撰寫意見書,特別值得一提的包括下列幾方面:第一,受監禁人之投票權:在Sauvé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亦稱Sauvé 案;Sauvé No. 1),阿爾布爾女士協助法院做成宣告剝奪受監禁人投票權之法律違憲。她力主不應該因為潛在權利人正在監所服刑,就將其權利視為不重要。她在意見書中寫道:「在人權暨自由憲章制定之時,在加拿大依法剝奪投票權的情形已經逐步被廢除,以致我們可以說我們已經放棄了過去『惟有良民始能享有投票權』的殘餘觀念,而採取一個不同的觀念,即支持多元構成的選民結構,其中亦很可能包含在國內被視為國家敵人者。」

 

在具有特殊需求的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權方面,阿爾布爾女士強力主張,在能夠合理照顧到這些兒童的特殊需求的條件下,應盡可能讓身心障礙學童與非身心障礙學童,一起在普通教室上課,接受融合教育。在 Eaton v. Brant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該案案情下,她認為將身心障礙兒童置於特殊教室,已經違反其受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所保障的平等權,因為「自社會、歷史與政治情境等觀點分析,這樣將身心障礙兒童置於特殊教室,不利他們融合於正常社會,因而構成歧視。」基於這樣的分析,她主張應盡可能讓具有特殊需求的身心障礙兒童接受融合教育,並以此作為預設的出發點,惟有在實在無法顧及其特殊需求時,始考慮必要的例外。雖然阿爾布爾女士在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所作的這項判決,在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時,以原告學童已成年,爭議不再存在,以及法律並未要求如此高度的融合為由,未獲最高法院認同而遭撤銷,但阿爾布爾女士在本案的論理,在當今相關議題的思辨上,仍具有高度的啟發性。

 

在擔任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時,阿爾布爾女士是社會經濟權利的可司法性(justiciability)的強力支持者。在Gosselin v Québec (Attorney-General) 一案的意見書中,她認為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第七條的接受社會救助的權利,是一項積極的權利,且是可資以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在2005年名為「免於匱乏的自由 ─ 從施予到權利」的演講當中議題,阿爾布爾女士說明了她的基礎論理,從國際人權公約架構的角度,公民與社會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者,原本即是不可分的。之所以日後會分成兩公約,乃出於冷戰時不同陣營歧見的國際政治背景。在她擔任聯合國人權高專期間,她大力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任擇性議定書的通過,使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朝成為受國際人權機制監督,並得以進而落實的目標,往前更邁進一步。

 

在1996年,阿爾布爾女士接受聯合國安理會任命,擔任聯合國為審理前南斯拉夫戰犯所成立的國際刑事法庭(ICTY),與為審理盧安達國際戰犯所成立的國際刑事法庭(ICTR)的共同首席檢察官。當時該兩個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尚在草創階段。在首任首席檢察官的努力之下,法庭的預算、人員與設施,粗具規模,也在國際上逐漸受到注目,站穩腳步,但離其設立所要達成的目的 ─ 將在這兩個地區武裝衝突中犯下慘絕人寰的戰犯繩之以法 ─ ,尚有很大的一段距離。最大的困難,在國際刑事法庭並沒有逮捕嫌犯的實力,而這些犯行的主事者,多是掌握軍權的指揮官,甚至是區域族裔領袖,甚或國家領導人。而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國家,出於保護自己部隊的安全,或因為不願刑事追訴增加「和平協議談判」或「停火協議談判」的複雜度,也不願介入。在此情況下,國際刑事法庭雖有不少的起訴案件,但卻無法拘提嫌犯到庭,也沒有政府願意代為拘提人犯移交給法庭。而法庭的規約,出於正當程序的要求,是不允許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

 

阿爾布爾女士剛接任,就清楚認知到,關鍵在於逮捕嫌犯到庭。這個目標一旦達成,整個法庭的活動就得以活絡起來、被害人的正義能夠得到實現,而聯合國安理會設立法庭的目的,得以完成。阿爾布爾女士採取許多策略完成她的任務。她紮實地蒐集證據、建立案情;以北約國家與安理會有合作義務為由,說服北約國家採取支持行動,並很有技巧地獲得從南斯拉夫分離的各新興小國的合作,逐一地為法庭逮捕到嫌犯。在她任內,所逮捕的戰行罪犯顯著增加,她更瞄準一些高能見度的嫌犯,其中最為人所熟知的是米洛賽維奇,當時的塞爾維亞總統。

 

值得特別提出的,是阿爾布爾女士所行使的檢察職權,都是依法而行:她沒有尋求缺席判決的捷徑,因為她認為那不符合訴訟程序規定;她捍衛檢察職權的獨立性,不受政治力影響,並且不便宜行事,完全倚賴證據和法律起訴嫌犯,甚至是針對受到高度質疑的嫌犯,例如她最初對米洛賽維奇,只起訴他反人道罪,而不是種族屠殺罪,因為當時的證據尚不及此。

 

聯合國特設國際刑事法庭的成功,在二次戰後紐倫堡與東京大審五十餘年後,從實務上確保了國際刑事司法得以有效實現。在法律論理的發展上,這些法庭的案例法也奠定了其後所設立的特別刑事法庭,與國際刑事法院(ICC)的學理與制度發展的基礎,對於冷戰後基於各種族群、宗教、文化因素,飽受衝突蹂躪的各個社群,提供了追求奠基於正義之和平的重要制度。

 

在各項人權遭受最嚴重挑戰的國內外領域的工作經驗後,過去十餘年以來阿爾布爾女士擔任設立於布魯塞爾的國際危機預防組織(ICG)的理事長與執行長,將其精力投注於維持和平與安全與衝突預防的高層次穿梭工作與公眾教育。近幾年來國際危機預防組織已在國際間建立起其為中立、重視第一線資訊蒐集、提供客觀政策分析,並能適時擘劃衝突預防與解決方案的非營利組織(NGO)。國際危機預防組織在全球各地駐有其專業團隊,由實地資訊蒐集、政策分析、到解決方案的提出與提起注意,擁有一套一貫的策略。其特別強調的是對於可能發生的衝突,及早提請國際注意。藉此,國際危機預防組織協助國際社會了解一些為人所遺忘的角落,例如哥倫比亞、斯里蘭卡、以及蘇丹的達爾富爾,並關注當地和平建構的進程。

 

在此實質貢獻之基礎上,路易絲.阿爾布爾對當代國際衝突預防、國際社會的保護責任、戰亂後轉型正義的實現與族群的和解共生,也提出其深邃的觀察與洞見,定將對這些迫切議題的處理,發揮長遠的影響。

 

基於以上的理由,以及其他即將會進一步閃耀而出的理由,評選委員會將2016年第二屆唐獎法治獎頒發給路易絲.阿爾布爾,以表彰她對國際刑事司法與保障人權,影響深遠且具開創性的貢獻;也表彰她在致力提昇其本國與國際之和平、正義與安全,以及堅持以法治之手段,為人類拓展自由的疆界,所展現具有啟發性之傑出表現。

20150501 奧比薩克思在建中演講